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,條文明定人工智慧基本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,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、各縣市政府。
有關人工智慧之定義,三讀條文規定,指具自主運行能力之系統,該系統透過輸入或感測,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,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、內容、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。本次三讀的條文內容,摘要如下:
- 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,有侵害人民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,破壞社會秩序、國家安全或生態環境,或偏差、歧視、廣告不實、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;
- 應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,其形成應徵詢相關利益團體、產學、社會團體及法律專家之意見;
- 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,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。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幕僚作業由國科會辦理;
- 應於財政能力範圍內,寬列預算,採取必要措施,並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、應用及基礎建設;
- 應於人工智慧開發、訓練、測試及驗證新興技術運作之影響時,提供合理使用、扶持及補助措施,並完善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之法規;
- 應建立資料開放、共享及再利用機制,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;
- 應避免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之不必要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並應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相關措施或機制,以維護當事人權益;
- 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,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,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,並建立其救濟、補償或保險機制;
- 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,應進行風險評估,規劃風險因應措施。
- 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,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,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,協助相關產業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;
- 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確保勞動者之勞動權益,積極消弭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,提升勞動參與,保障經濟安全,並落實尊嚴勞動,並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,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cna.com.tw/news/aipl/202512230036.aspx
立法院於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三讀通過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,明確規定國科會為中央主管機關。法案確立了永續發展、人類自主、隱私保護等 7 大推動原則,並要求政府建立 AI 風險分類框架、保護勞動權益及強化資安維護。行政院將成立「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」,每年召開會議訂定發展綱領,確保台灣在兼顧社會公益與創新的前提下,提升國家 AI 競爭力。